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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点导读:2021年,锡林郭勒盟西洋羊肉工业有限公司以“baidu”欧盟商标连续五年未真实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百度欧洲公司的商标注册。EUIPO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均作出部分维持决
本期要点导读:
2021年,锡林郭勒盟西洋羊肉工业有限公司以“baidu”欧盟商标连续五年未真实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百度欧洲公司的商标注册。EUIPO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均作出部分维持决定。申请人不服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认为,百度欧洲公司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商标已在第9类软件商品和第38类电信服务上真实使用,遂撤销相关决定并支持撤销。
案例关键词:欧盟、商标撤销、商标真实使用、连续五年未使用、商标使用证据、举证责任
基本情况
01涉案商标
标识:baidu
商标号:第5398847号
类别:第9类:“用于在单个工作站、个人电脑或计算机网络中搜索、收集、索引和组织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创建信息索引、网站索引或其他信息来源索引的计算机软件”;
第38类:“电信”。
司法辖区:欧盟
产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
审结日期:2025年3月26日
02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人):锡林郭勒西洋羊肉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告: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EUIPO”)
商标权人、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程序的另一方:百度欧洲有限公司
审理机关:欧盟普通法院
0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提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涉案商标未进行真实使用。
2022年12月15日,EUIPO的撤销处做出部分支持撤销申请的决定,第9类和第38类中“电信,通过互联网广播视听内容除外”被撤销,但驳回了第38类中关于“电信,即通过互联网广播视听内容”服务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和百度欧洲公司均不服,均向EUIPO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2023年2月15日,针对第38类中被驳回也就是没有被撤销的服务,申请人提交上诉,案号为R 391/2023-5。上诉委员会的争议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2023年2月14日,针对被撤销的第9类和第38类,百度欧洲公司提交上诉,案号为R 373/2023-5。上诉委员会的争议决定部分支持了百度欧洲公司的上诉,维持了第9类的注册,驳回其余上诉。
上诉委员会认为,百度欧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涉案商标已真正用于以下商品和服务,“允许”涉案商标保留:
第9类:“用于在单个工作站、个人电脑或计算机网络中搜索、收集、索引和组织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创建信息索引、网站索引或其他信息来源索引的计算机软件”;
第38类:“电信,即通过互联网广播视听内容”。
申请人不服上诉委员会的争议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
百度欧洲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 2019年开具的9张发票,就前三张发票开给一家奥地利固定和移动网络运营商 (A1 Telekom Austria AG),接下来的三张发票开给一家葡萄牙电视频道(Fuel TV EMEA SA)最后三张发票开给一家在英国成立的娱乐媒体领域的技术供应商(Vubiquity Management Ltd)(“初始发票”);
– 显示智能手机软件应用程序(“软件应用程序”)的在线商店“Google Play 商店”打印件;
– 来自软件应用程序的五张图片(即应用页面截图);
– 可以从中下载软件应用程序的网站“apkgk”的打印件;
– 2021年6月提交的两份证人宣誓书,第一份来自百度欧洲公司的项目经理C.女士,第二份来自 Fashion One Television LLC 公司的节目主管S先生;两份宣誓书还提及百度欧洲通过软件技术及位于其服务器(数据中心)的数据库提供相关服务;
– 百度欧洲公司于2020年开具的两张发票,开给一家在荷兰成立的公司(BeCenter)(“附加发票”);
– 2019年由一家德国导航搜索市场服务提供商(Team Internet AG)发行的三份贷方票据,开给百度欧洲公司。
04适用法律规则
在本案中,欧洲普通法院论述了认定商标真实性使用的规则,并引用了多件相关在先案例。
1.法律根据
本案实体法适用第2017/1001号条例的规定,本案必须根据2006年10月18日提交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效的尼斯分类版本来理解相关商品和服务描述的范围和含义。
2.认定商标真实性使用的原则
根据第2017/1001号条例第58(1)(a)条,如果欧盟商标在连续五年内未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在欧盟范围内真正使用,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则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或在向欧洲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的程序中或在根据侵权诉讼中的反诉中,将被宣布撤销。
(1)如果商标是根据其基本功能使用商标的,即保证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的身份,以便为这些商品或服务创造或保存出口,则商标是真正的使用。
(2)真正使用不包括仅以维护该商标赋予的权利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此外,商标真正使用要求在相关领土上受保护的商标必须公开和对外使用。
3)在评估商标的使用是否真实时,必须考虑与确定商标在贸易过程中的商业使用是否真实相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特别是相关经济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做法,作为维持或创造受该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的手段、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特征以及该商标的使用规模和频率。大量证据的积累整体上可以确定必要的事实,即使每一项证据单独不足以证明这些事实的准确性。
(4)根据2018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第2018/625号授权条例(欧盟)第10(3)和(4)条,使用证据是确定商标在注册所涉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点、时间、范围和性质,并仅限于提交证明文件和项目,例如包装、标签、价目表、目录、发票、照片、报纸广告和第2017/1001号条例第97(1)(f)条所指的书面声明。
3.举证责任
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已真正使用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该商标的所有人承担。
05申请人主张
本案申请人锡林郭勒盟西洋羊肉工业有限公司主张,百度欧洲公司未能证明“baidu”商标在欧盟范围内就核定的第9类软件商品和第38类电信服务进行了真实使用;其提交的应用页面、发票、图片(应用页面截图)和宣誓书等证据,至多只能证明存在视听内容许可、软件技术服务或其他商业合作,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用于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因此,请求欧盟普通法院撤销EUIPO上诉委员会决定,支持其撤销申请,并驳回百度欧洲公司关于维持商标注册的上诉。
06被告主张
本案被告欧盟知识产权局主张,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予维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其认为,百度欧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baidu”商标已在欧盟范围内真实使用:就第9类商品而言,相关软件应用具有搜索、检索、索引和组织信息等功能,本身构成独立的软件商品;就第38类服务而言,百度欧洲公司通过软件应用、软件技术和数据中心,为用户及企业客户提供获取视听内容的手段,属于通过互联网广播视听内容的电信服务。因此,EUIPO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程序
01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百度欧洲公司提交的发票、应用页面及截图(图片)、宣誓书等证据,能否证明“baidu”商标已在欧盟范围内就第9类软件商品和第38类电信服务进行了真实使用。
02 法院观点
法院的具体观点如下:
1.关于第9类的商品的使用
申请人认为,百度欧洲公司没有证明涉案商标曾用于第9类的涉案商品。该软件应用程序仅提供对时尚相关内容的访问,并未以涉案商标进行营销,而是以“时尚电视”商标进行营销。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欧洲公司提供的证据最多只能证明涉案商标用于第35类服务。
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鉴于其各种功能,特别是搜索和检索内容,软件应用程序本身就构成一种产品,有别于广播服务,与第9类中涉及的商品类似。
由此,本案需重点关注:第一,软件应用程序投放市场的名称和商标,第二,与该软件应用程序的功能,第三,第35类服务的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必须审查软件应用程序以哪个名称和商标投放市场。上诉委员会表示该软件应用程序被称为“百度电视”,该软件应用程序曾在涉案商标下使用(见争议决定第88和92段)。然而,百度欧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结论。
1)Google Play商店的打印件、“apkgk”网站的打印件和C女士的宣誓书提到的软件应用程序不仅被称为“百度电视”(Baidu TV),而且被称为“百度电视的时尚电视”(Fashion Television by Baidu TV)。这两份宣誓书还提到了第二个软件应用程序,名为“百度电视的时尚一号”。C女士的宣誓书还声明,标题屏幕、使用条款和条件将“百度欧洲公司”称为软件应用程序的创建者。
无论如何,如果该陈述是由通过雇佣关系与百度欧洲有联系的人作出的,此类陈述证明价值有限,并且本身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事实。关于软件应用程序中的图片,它们包含一条信息,即“时尚电视”频道“在百度电视上可用”。从上文所述的证据中,“百度电视”一词被用来表示软件应用程序的商业来源,而“时尚电视”(或“时尚电视”)一词被用来表明属于第三方(时尚一号电视)的视听内容的商业来源,并不明显、清晰和令人信服。
(2)所述证据所载资料,特别是显示软件应用的资料,并不准确,无法可靠地识别使用“百度电视”和“时尚电视”(或“时尚电视”)等术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百度电视”一词是否指代软件应用程序(第9类商品)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例如视听内容(第41类服务)或电信服务(第38类服务),甚至排除以下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百度电视”和“百度欧洲电视”一词并不简单地指代企业的公司名称。
(3)百度欧洲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并不涉及软件应用程序。初始发票仅提及“百度电视频道套餐”。两张附加发票,仅就第一份发票提及“入门套件”,就第二份发票而言,仅提及“访问控制软件”,均称为“百度访问”。最后,Team Internet发给百度欧洲公司的贷方票据涉及“停车收入”,没有提及任何软件。正如上诉委员会在争议决定第96段中指出的那样,它们没有提及涉案商标。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整体上看,百度欧洲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根据必要的法律标准证明涉案商标被用来表明软件应用程序本身的商业来源。
因此,无需审查软件应用程序的确切功能是什么,也无需确定百度欧洲是否没有提供第35类服务,就足以得出结论,百度欧洲公司未能按照要求证明与第9类相关商品相关的涉案商标的使用。
2.关于第38类的服务的使用
上诉委员会认为,“在电视和娱乐领域,通过搜索标准对直播频道的流媒体访问和促进检索电视节目,很可能涉及通过互联网播放视听内容”。百度欧洲公司通过其软件应用程序、软件技术和数据中心,为其软件应用程序的用户和企业客户(电信公司和电视频道,如Fuel TV)提供了获取视听内容的手段,从而提供了广播服务。
申请人坚持认为,百度欧洲公司没有证明其通过自己的方式播放了视听内容,也没有因此证明其在第38类中将有争议的商标用于相关服务,百度欧洲提供的证据最多证明该商标用于当时属于第42类的视听内容许可服务。法院基本认同申请人的观点。
法院得出结论,百度欧洲公司未能按照规定证明与第38类相关服务有关的有争议商标的使用。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第八版《尼斯分类》中第38类标题是“电信”。根据分类的解释,这些服务必须允许至少一个人通过感官方式与另一个人进行交流。广播或电视节目的传播被理解为一种将一个人置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交流的服务。为了证明其提供第38类的无线电广播服务或电视广播服务,企业必须证明其以自己的方式播送广播电台或电视频道。从整体上看,百度欧洲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按照必要的法律标准证明百度欧洲确实使用自己的手段播放视听内容。
其次,百度欧洲公司在行政程序期间提交的意见和宣誓书,其证明价值较弱,其中包含一些信息非常笼统地涉及软件应用程序和软件技术的运行,并提到位于百度欧洲服务器上的数据库中存在数据存储。百度欧洲对撤销申请的答辩书还表明,“Fuel TV”电视频道受益于软件开发服务,并支付了使用其数据中心的费用。除了该信息的不精确性外,还应指出,从第八版《尼斯分类》中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清单中可以明显看出,软件设计属于第42类,当时的数据收集和存储分别属于第35类和第39类。百度欧洲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关于软件应用程序允许访问的广播视听内容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的任何迹象。
最后,百度欧洲公司向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和开具发票的服务不是第38类的电信服务,而是第42类的视听内容许可服务。初始发票的费用在不同时间被描述为“内容费”、“发行费”和“许可费”。尽管这些参考资料不精确,甚至相互矛盾,但它们仍然符合申请人所依赖的音像内容许可服务的分类。百度欧洲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并不能排除授予许可的可能性。百度欧洲对撤销申请的答辩表明,“Fuel TV”频道已经授权了百度欧洲的“软件技术”。他们还指出,在较早的诉讼中提供了一份与独家发行“时尚电视”和“时尚一号”频道有关的许可协议的副本。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替代分类,即许可服务,是合理的,因此能够对有争议的商标已用于音像内容广播服务的认定提出质疑。
03法院裁判
1.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决定执行部分第1、2和4点(合并案例R373/2023-5和R391/2023-5);
2.撤销“撤销处”于 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第C48910号决定第3段;
3.驳回百度欧洲有限公司的上诉(案件R 373/2023-5),该上诉涉及第9类中“用于在单个工作站、个人电脑或计算机网络内搜索、收集、索引和组织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创建信息索引、网站索引或其他信息源索引的计算机软件”;
4.命令欧盟知识产权局支付诉讼费用。
三经验启示
本案涉及证明欧盟商标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标准,对于企业提高使用意识以及日常积累和收集使用证据以防范商标被撤销具有启示意义。
第一,欧盟商标撤销程序虽然和中国有差异,但实体标准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核心均要求“真实使用”。
使用须落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真正使用有争议的欧盟商标的要求必须涉及“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与商标注册所涉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不被视为对所涉商标的真正使用。如,本案中商标权人的使用被认定为在第42类的视听内容许可服务,而不是第38类的电信服务。
使用须真实且充分证明。商标所有人必须真实而认真地使用商标,并在受到质疑时能够证明这一点。本案中百度欧洲公司虽然提交了使用证据,但是无论是第9还是第38类都没有被法院认可为真实的使用。
使用须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只有相关公众将一项标志视为相关商品/服务的来源指示,才能认定对该标志的使用是真实使用。本案中注册商标为baidu,但实际使用的baidu TV,法院认为从证据上看“百度电视”一词被用来表示软件应用程序的商业来源,并不明显、清晰和令人信服。
第二,商标注册后要有使用的意识和规划。欧盟商标给予五年的使用期间相比中国三年是比较长的,这五年内足以做好上市的准备。对于企业而言,在注册成功之后按照商标的重要性结合企业产品/服务上市的时间,做好核心商标、防御商标等的使用规划是有必要的。当然这个规划不仅仅是法务或知识产权部门的任务,还需要企业多部门的配合。
第三,商标要正确使用。不正确使用会令其商标所有人面临的风险会增加。为应对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的撤销,商标权利人或所有人做好准备的前提是正确使用商标。日常应关注已注册的商标状态,定期审查商标实际的使用是否规范;并定期为已注册涵盖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如此方能从容应对,在行政程序和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